甲方(车辆牌照承租人)
乙方(车辆牌照出租人)
乙方通过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,取得北京市《个人小客车更
新指标确认通知书》
,
具备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。
经双方自愿协商一
致,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。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
双方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
车架号为
北京大众斯柯
达明锐
1.6L
车辆;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。
二、租赁期限:
个月,自
年
月
日起
年
月日止。租赁费
用:租金每月
元。该协议签订
7
日内,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
个月
租赁费¥
元(人民币
元整)
三、虽然上述车辆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,但该车辆所有权、
使用权、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,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
任何权利,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、抵押该车。
四、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、风险、费 汽车之家邀约5A级汽车集团,6年经验老口碑品牌